北京擅长拆迁安置房宅基地继承析产律所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10-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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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北京 - 海淀
类别: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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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号:NO.0014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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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擅长拆迁安置房宅基地继承析产律所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
北京农村宅基地腾退引发的分家析产 + 继承合并审理案件,是家事案件中非常典型的类型:拆迁利益并非全部属于被继承人王丁遗产,必须先分家析产剥离全体被安置人的家庭共有财产,剩余属于王丁个人的部分,才作为遗产按遗嘱 + 法定继承分割,对应《民法典》第 1153 条: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在北京朝阳区,一桩牵扯分家析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家庭财产纠纷困扰着刘桂兰一家。原告刘桂兰与被继承人陈宏共育有三个子女:陈丽、陈强、陈峰。陈峰与林美是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陈一诺;陈强与周敏为夫妻,育有女儿陈雨桐。2020 年 2 月 17 日,被继承人陈宏离世,家庭成员就拆迁补偿款项以及回迁安置房的分配产生巨大分歧。刘桂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一诺向其支付拆迁补偿款 120 万余元,并确认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 1103 号安置房的相关权益归自己所有。(文中全部当事人、地名均为化名)
2018 年 6 月,陈宏作为被腾退人签署《某片区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共取得腾退补偿款 4871526.6 元,可享受安置面积 510 平方米。根据腾退协议记载,被腾退宅院为辖区内某村 14 号院,认定建筑面积 372.19 平方米,核定安置人口共计 8 人:陈宏、刘桂兰、陈
北京农村宅基地腾退引发的分家析产 + 继承合并审理案件,是家事案件中非常典型的类型:拆迁利益并非全部属于被继承人王丁遗产,必须先分家析产剥离全体被安置人的家庭共有财产,剩余属于王丁个人的部分,才作为遗产按遗嘱 + 法定继承分割,对应《民法典》第 1153 条: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在北京朝阳区,一桩牵扯分家析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家庭财产纠纷困扰着刘桂兰一家。原告刘桂兰与被继承人陈宏共育有三个子女:陈丽、陈强、陈峰。陈峰与林美是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陈一诺;陈强与周敏为夫妻,育有女儿陈雨桐。2020 年 2 月 17 日,被继承人陈宏离世,家庭成员就拆迁补偿款项以及回迁安置房的分配产生巨大分歧。刘桂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一诺向其支付拆迁补偿款 120 万余元,并确认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 1103 号安置房的相关权益归自己所有。(文中全部当事人、地名均为化名)
2018 年 6 月,陈宏作为被腾退人签署《某片区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共取得腾退补偿款 4871526.6 元,可享受安置面积 510 平方米。根据腾退协议记载,被腾退宅院为辖区内某村 14 号院,认定建筑面积 372.19 平方米,核定安置人口共计 8 人:陈宏、刘桂兰、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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