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共有物分割律所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案例
发布时间:2026-10-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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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北京 - 海淀
类别: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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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号:NO.0014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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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峰与王某丽是亲姐弟,父母王某、陈某琴生前共同出资购买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 701 号房屋一套。二老先后离世,生前并未订立遗嘱。姐弟二人就遗产分割事宜,与其他转继承人产生继承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程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作出终审判决,确认 701 号房屋产权份额划分:王某峰享有 1/2,王某丽享有 9/20,陈某强(陈某琴弟弟)享有 1/40,陈某霞(陈某琴妹妹)享有 1/40。
继承案件胜诉,仅仅确定了房屋产权份额,矛盾并未化解。二审判决生效之后,涉案房屋一直由王某丽实际占有控制。王某丽更换房门锁具,不向王某峰提供门锁密码,持有大产权份额的王某峰无法进入房屋行使自身共有产权。
王某峰多次主动与王某丽沟通协商,提出共同使用房屋,或者由王某丽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均遭到王某丽拒绝。王某丽明确表态,既不同意拍卖处置房屋,也拒绝支付任何补偿款项。多次协商无果,王某峰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纠纷诉讼,提出三项诉讼请求:
1. 请求对海淀区 701 号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王某峰 1/2、王某丽 9/20、陈某强 1/40、陈某霞 1/40 比例分割,房屋暂估价 172 万元;
2. 请求判令王某丽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 2024 年 7 月 19 日至
继承案件胜诉,仅仅确定了房屋产权份额,矛盾并未化解。二审判决生效之后,涉案房屋一直由王某丽实际占有控制。王某丽更换房门锁具,不向王某峰提供门锁密码,持有大产权份额的王某峰无法进入房屋行使自身共有产权。
王某峰多次主动与王某丽沟通协商,提出共同使用房屋,或者由王某丽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均遭到王某丽拒绝。王某丽明确表态,既不同意拍卖处置房屋,也拒绝支付任何补偿款项。多次协商无果,王某峰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纠纷诉讼,提出三项诉讼请求:
1. 请求对海淀区 701 号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王某峰 1/2、王某丽 9/20、陈某强 1/40、陈某霞 1/40 比例分割,房屋暂估价 172 万元;
2. 请求判令王某丽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 2024 年 7 月 19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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