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家析产房产纠纷律所推荐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10-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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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北京 - 海淀
类别: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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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号:NO.00149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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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继承人为赵振国(2010 年去世)与孙桂兰(2024 年去世)夫妇。二人共育七名子女:长女赵秀梅、次女赵秀娟、长子赵永强、三女赵秀红(已去世)、四女赵秀莲、次子赵永涛(本案原告)、五女赵秀琴。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坐落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某 12 号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宅基地面积约 333 平方米,院内原有六间平房,登记在被继承人赵振国名下。(文中全部当事人、地址均为化名)
2004 年 10 月 20 日,赵振国、孙桂兰夫妇与长子赵永强及其妻子吴某签订《赠与合同》,将六间平房中西侧一间赠与赵永强、吴某二人共同共有。2005 年 8 月 24 日赵振国办理换发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 111 平方米。2010 年 7 月 31 日赵振国死亡;2013 年,案涉房屋因拆迁被拆除。
遗嘱订立情况
为防止身故后子女因遗产产生矛盾,两位被继承人先后订立三份遗嘱。 份遗嘱(2004 年 12 月 31 日):赵振国、孙桂兰共同在石家庄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见证下订立律师见证遗嘱。遗嘱写明:夫妻二人全部去世后,属于二人共有的剩余五间房产归次子赵永涛所有,其他子女不得主张权利。彼时西侧一间房屋已经赠与长子赵永强,因此剩余五间属于待继承财产。
第二份遗嘱(2014 年 4 月
本案被继承人为赵振国(2010 年去世)与孙桂兰(2024 年去世)夫妇。二人共育七名子女:长女赵秀梅、次女赵秀娟、长子赵永强、三女赵秀红(已去世)、四女赵秀莲、次子赵永涛(本案原告)、五女赵秀琴。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坐落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某 12 号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宅基地面积约 333 平方米,院内原有六间平房,登记在被继承人赵振国名下。(文中全部当事人、地址均为化名)
2004 年 10 月 20 日,赵振国、孙桂兰夫妇与长子赵永强及其妻子吴某签订《赠与合同》,将六间平房中西侧一间赠与赵永强、吴某二人共同共有。2005 年 8 月 24 日赵振国办理换发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 111 平方米。2010 年 7 月 31 日赵振国死亡;2013 年,案涉房屋因拆迁被拆除。
遗嘱订立情况
为防止身故后子女因遗产产生矛盾,两位被继承人先后订立三份遗嘱。 份遗嘱(2004 年 12 月 31 日):赵振国、孙桂兰共同在石家庄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见证下订立律师见证遗嘱。遗嘱写明:夫妻二人全部去世后,属于二人共有的剩余五间房产归次子赵永涛所有,其他子女不得主张权利。彼时西侧一间房屋已经赠与长子赵永强,因此剩余五间属于待继承财产。
第二份遗嘱(201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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